
網路上有所謂罵人價目表,也就是如果公然辱罵他人,可能會面臨的刑事處罰或民事賠償的「價位」大致會落在甚麼區間。那婚姻關係中外遇這件事,也有所謂的價目表嗎?
鄭律師以前在當學生時,上葉啟洲教授的課,葉教授就曾經開玩笑的說到,台灣滿街的汽車旅館、商旅,就知道通姦案件有多少了。而葉啟洲教授,20幾年前在高雄地方法院擔任法官的時候,就曾經認為通姦罪違憲而聲請釋憲,最後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仍然認為通姦是合憲的,因此鄭律師的法官生涯中,也看過不少通姦罪的刑事案件。
過去在刑法通姦罪除罪化以前,發現自己的老公或老婆外遇,被害的配偶往往都會選擇提起通姦罪的刑事告訴,希望透過刑事程序,能讓加害者獲得有罪的處罰。然而在109年5月29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明確宣示刑法第239條違憲,此後,再也無法透過刑事程序處理,因此外遇案件的法律訴訟,就湧到了民事賠償。當時我在法院裡,已經是專門辦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了,所以剛好歷經這段司法實務見解變革的過程。因此就這個部分,有些心得想跟大家分享。
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有差嗎?
其實,這兩者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法官判斷有罪或無罪審理的重點,強調的是身體上性的行爲,因此過往經常看到當事人委託徵信社,除了跟蹤配偶行蹤以外,更重要的是等到「抓姦在床」的那關鍵性一幕,但各位可以想像那場景有多難堪,一大堆人破門而入,拍攝外遇配偶與第三人衣衫不整的照片、原配在場崩潰罵人、小三(或小王)為了阻止拍攝搶奪相機或手機,期間的衝突、拉扯,場面混亂,也因此衍伸許多妨礙秘密、侵入住宅、強制、傷害罪等等的其他刑事案件,這也是法院經常在勘驗那一團混亂影片的原因。如果衝進「犯罪現場」後已經完事,還要在垃圾桶裡翻找衛生紙團、查扣床單,再送交警方做DNA鑑定,耗費的資源與時間,似乎遠超過最後判處刑罰的罪責。
而民事侵害配偶權,法院判斷需不需要賠償,判斷的標準則是「夫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會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這段白話的意思就是,這位外遇的配偶與第三人的行為,是不是已經超過了普通朋友的份際,超過社會上一般人可以接受交友程度之範圍,而會破壞婚姻關係。所以不需有所謂抓姦在床的證據,也能夠成立,例如發現二人有鹹濕、愛你想你等對話、訊息,可以懷疑曾有親密行為,或是在外面公開場合有牽手、親吻、擁抱、出遊等與一般情侶無異的行為舉止,就會被認定違反這個標準,而需要賠償。
精神賠償金額是多少?有價目表嗎?
這個問題,凡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事件,一定都會是當事人最在乎的問題。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因此,金額多寡,取決於個案情節。個案侵害情節輕重,例如有沒有發生性行為?有的話,次數多少?侵害期間長短,是幾個月,還是幾年?是不是有同居?最嚴重的情節,大概是已經與外遇對象生小孩,幾乎已經達共組一個家庭的程度,這樣的賠償金額,自然也會提高。
另外,訴訟上有些人會把配偶,和小三/小王一起提告,請求連帶賠償。也會有人選擇只告小三/或小王一人,法律上連帶賠償原則是責任平分,因此如果提告兩個人的賠償金額,當然也會比只告一個人的賠償金額高。
最後。法院也會審查兩造資力多寡,這也是為什麼在訴訟中,法院都必須調查雙方的工作、財產狀況,還有學經歷的原因。
所以坦白說很難以有個絕對的量化數據,實務上不少論文針對各類的精神慰撫金做實證研究,而有關例如婚外情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也曾有過碩士論文對於上面各項因素做了完整實證分析,研究結果平均在27.4萬元,最高為250萬,最低為1.5萬,有著相當大的懸殊。下圖參照【林貝珍,婚外情慰撫金請求之實證研究──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金額量定,109年,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第55頁】

結論上,賠償金額大概會落在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與鄭律師在法官生涯期間所做的判決,從25萬元到80萬元不等,大致雷同。所以一切仍回歸,在提起訴訟時究竟已經取得多少有利的證據資料,或是在訴訟中,對方坦承了多少事實而決定。
就例如鄭律師之前當法官時審理的一個案件,恰好被記者拿來當成一則新聞
教授出軌反問妻「牽手可以告多少」 法官精算給出公道價 | 聯合新聞網 | LINE TODAY
上面這則案例,就是綜合了兩人的高學歷、被告已與外遇對象有同居、交往期間長短、被告遭原告質問後之種種反應等因素,而認定應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配40萬元的精神賠償。
偷拍拿到的證據,法院可以採用嗎?
這類型的案件,最常看到著證據資料,就是原配偷看配偶的手機,取得對話紀錄,或委託徵信社跟拍所獲取之照片,甚至也有配偶與外遇對象自己在臉書或IG大秀恩愛照片。結論上,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所拍到的照片,或是對方自己公開在社群媒體上的照片,只要能證明照片是真正的(鄭律師曾經有遇過被告不承認照片裡的人是他本人,如果是如此,那這又是另一件事情了),那麼在訴訟上作為證據使用,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極端情況有徵信社在車輛偷裝GPS跟蹤配偶所有行蹤,法院認為過度侵害隱私權,而認為無法作為證據使用(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法院判斷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標準,會是「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參照)。」
白話的意思就是,是不是用很嚴重侵害人精神或人格權的手段,例如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證據,如果法院認為手段過於強烈,很可能就無法作為證據使用,而通常一般手段,都是偷看配偶手機訊息、照片,這種趁配偶不注意時偷看,翻拍取得的證據,並肥有上面所述的情況,雖然可能還是有侵害配偶隱私的疑慮,但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不過要特別注意,這種偷看手機的行為,很有可能會另外觸犯刑事妨害秘密罪,也是在蒐證時不可不注意的事情。
台灣真的有所謂「配偶權」這個權利嗎?
「配偶權」其實是通俗用語,法條是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民法第195條第3項),也就是如有有人侵害他人基於配偶的權益,而情節重大的情況,最典型的案例是例如車禍事故,自己的配偶受到嚴重傷害變成植物人、失智等嚴重病況,這時配偶雖然不是直接被害人,也能透過這個條文,向加害者請求賠償。
因此國內曾經有過判決,在外遇婚外情這類事件裡,不承認在我國的法律裡,配偶享有這樣的「權利」,因此判決原告敗訴。不過這樣的見解,在國內目前仍然是少數,也存有一定的爭議,我以前在當法官時,也是遇過不少拿這個案例當做答辯內容的被告。但這個實在不是主流意見,也不是我目前個人價值觀所認同的。我始終認為婚姻不是兒戲,是需要雙方共同努力維繫與經營,倘有人出軌不能全心全意維繫這段婚姻關係,破壞了彼此的信任關係,卻無任何法律救濟途徑,那婚姻制度的保障,恐怕淪為紙上談兵。
想告不能拖,提告時效是多久?
最後要提醒讀者,有關外遇請求精神賠償,民法的規定是只有2年的請求權時效,而起算點是從原配「知悉」時開始起算「兩年」,因此不少案例,是雖然知道配偶外遇,但是在種種因素,包含考慮要不要離婚而猶豫不決,最後因為超過時效的關係,最後無法獲得賠償。
至於原配「知悉」的時間點要怎麼證明?因為時效抗辯是被告提出,因此負責舉證的是被告的一方,通常會看原告起訴時的論述,或被告方這裡能提出什麼證據資料來判斷。
原配能否順利獲得賠償,以及賠償金額的高低,取決於蒐證全面與否,當然還有個案的輕重情節,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歡迎與鄭律師聯繫洽詢。也可以到FB粉絲專頁「鄭珮玟律師」,或加入LINE官方帳號:@lawwithjheng私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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