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 | 租客退租 | 回復原狀】房子退租了,需要回復原狀嗎?房東只要加上回復原狀條款就無敵了嗎?

租賃-回復原狀之程度與義務

小明跟房東租了一間三房二衛的公寓,5年到了,孩子長大退租,房東卻說小孩把房子弄得很髒亂,要小明回復原狀,沒有達到房東的要求,就要扣2個月的押金不退還,甚至說還沒復原以前都不算退租完成,要繼續跟小明收租金,這樣可以嗎?

相信不論是租屋族或是房東,各位的租約裡都會有一個「租約屆期或終止,應回復原狀」的條款。

身為房客的小明,一定會想,蛤?!我怎麼可能回復原狀啊?房子住了5年,房東附的桌椅、櫃子、沙發,我都有在用,廚房都有在煮飯,難免有使用過的油漬或髒汙,小孩跑跑跳跳摸東摸西,牆壁多少有磕碰或黃漬,怎麼有辦法回復到原本的狀態呢?

身為房東的你,一定也會想,房客本來就要好好保持房屋屋狀,有髒汙破壞,退租時當然要把房子回復原狀阿!而且租約裡加了這個回復原狀的條款,應該就無敵了吧?!不管房客住多久,退租時房客就是要把我的房子按照原狀還給我,我才能無縫接軌的轉給下個租客啊。如果沒有復原,就拿房客的押租金來扣,就沒問題了吧?!

其實上面這兩種想法,都不完全正確的,先給各位看看,在文具店或書局所購買的租賃契約版本,通常都簡單,還寫著要「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

這樣的約款,雖然有效,但也因為雙方對於回復原狀的認知差距過大,常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爭議。在訴訟中,雙方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做舉證,法院也因此要做很多證據調查。

什麼是回復原狀?

其實法律上「回復原狀」的意思,是回復到這個東西的「應有狀態」,而不是「原有狀態」,也因此在車禍案件,或損害賠償的案件中,都會計算物品使用的折舊。另外,因為現實上不易真的將物回復到原狀,因此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用來代替回復原狀。

在租賃關係中的回復原狀,法院判決是認為「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而租賃物返還時應具有何種狀態,應檢討當事人對於這件事,有沒有明示或默示之合意,並衡量租賃物之折舊與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而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

什麼狀況下,是自然耗損?

自然耗損,舉例而言租車時,輪胎使用必定會有摩擦,租屋時,牆面、地面因為長久使用而有些髒汙或破損(參考台北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1號判決:排油煙管管線出口阻塞、桃園地院113年度桃小字第11號判決:牆面油漆泛黃、髒汙),去婦嬰用品店租玩具或推車,玩具及推車有碰撞痕跡等等。這些都是可能發生的狀況,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會回到上面的標準判度。所以重點還是在於,契約到底如何約定?

行政院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修正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就有關承租房屋的回復原狀,範本是約定:

第九條 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

也就是雙方可以約定,進行「室內裝修」時,針對裝修部分,要回復原狀,或現況返還。

崔媽媽基金會提供的112年崔媽媽版住宅租賃契約書,針對這個部分,是約定:

第七條:修繕及改裝

一、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因屬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茲甲方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如後: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產生之損壞,應由乙方負責修繕。

二、前項由甲方負責修繕者,如甲方未於乙方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乙方得自行修繕,並請求甲方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三、甲方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前項甲方於修繕期間,致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五、乙方如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應經甲方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當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乙方返還租賃住宅時,就裝修部分應□回復原狀 □現況返還 □其他: 。

六、乙方經甲方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繕。

在崔媽媽基金會所提供最新的租約版本,把房東和房客應該要做的事情,規範的更清楚了,非常建議大家可以參考。

但其實室內裝修的範圍很廣,而且在締約時房東,或許不清楚房客要對房屋裝修到甚麼程度,會需要為了裝冷氣而打洞嗎?會裝系統櫃或木作櫃子?牆面會油漆改色?地板要鋪塑膠地板?等等,好多不同項目。此時,可能房東會希望房客退出時櫃子需要拆走,但冷氣孔可以留著方便後手裝設冷氣,牆面油漆要改改回原本的顏色等等,針對不同項目會有不同要求。

因此律師在替當事人草擬租賃合約時,為了保障雙方都權益,減少日後爭議,提醒房東在出租前,應該針對房屋本身,還有提供的家具家電狀態,進行詳細的拍照,列出清單,點交給房客,如果有特殊需求,務必要在契約中紀載清楚,而且一定要拍照或錄影、一定要拍照或錄影、一定要拍照或錄影,太重要了講三次,很多案件是在無法舉證之下而敗訴。

另外剛才提到的室內裝修,或退出時需要進行清潔等,也建議在房客裝修完畢後,增加附約,一樣列出清單,告訴房東到底做了哪些,要退租時,要保留或是復原,或是有其他選項。

如果沒有回復到房東滿意的程度,房東可以扣押金嗎?

押金係為擔保承租人未清償之租金、費用、返還租賃物責任等,於租約終止後,前揭費用若均已結清,出租人才會將押金無息返還承租人。也因此租賃合約,都有約定押金扣抵條款。

例如行政院112年 6月 14日公布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有提到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所以,如果房東認為房客沒有依照契約復原,或有其他費用未付清,都是可以扣抵押金的,倘若房客認為房東不應扣抵,要請求返還,就只能透過訴訟主張,由法院逐一審核房東溜出的扣抵項目,有沒有理由。

最後,律師認為,租屋可能會多數人一生當中都會遇到的事,無論是當房東或是房客,站在有人提供房屋讓我居住,或有人願意住我的房子,這樣的立場,互相理解、尊重彼此的需求,建立對等、平和的關係,當個良善的房東與優質的房客,才能讓租屋市場建立起好的循環喔!

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各位,知道房客退租時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除了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以外,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FB粉絲專頁「鄭珮玟律師」諮詢,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lawwithjheng私訊聯絡,預約來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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